核心提示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辩解其“对添加非法物质毫不知情”“对非法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毫不知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将影响认定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与侦查机关人员共同研究,并由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获取相关证据,最终使嫌疑人认罪认罚。
办案人:魏晓超
职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有的商家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近日,我主办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犯罪嫌疑人赵某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犯罪嫌疑人赵某在东港市经营一家成人保健品商店。2023年3月,赵某从他人手中进购万艾可西地那非片(俗称伟哥),对外以男性保健品名义销售,宣传该保健品有壮阳功效,王某购买该保健品服用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症状,遂报警。公安机关扣押涉案保健品并送检,经检测发现涉案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早在2012年,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就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通过阅卷、讯问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赵某从商贩处低价购进的“伟哥”系三无产品,赵某谎称“对添加非法物质毫不知情”“对非法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毫不知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将直接影响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我及时组织侦查人员召开联席会,大家研究认为,即使赵某不具有专业的药学或法律知识,但结合生活常识及长期从事保健品销售的经验,也应当知道产品内添加的是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犯罪嫌疑人赵某具有“主观明知”。
明确了办案思路,我引导相关人员从产品的危害后果着手,查实了有消费者向赵某反馈,在服用后出现了心跳加速、胸口闷等症状。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对于犯罪事实不再辩驳。在检察官的引导和劝说下,赵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赔偿消费者王某的经济损失,最终王某和犯罪嫌疑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
今年4月,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赵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