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某科技公司的维权模式高度标准化、批量化,像一列高速行驶的列车,让众多被诉的中小企业感到措手不及,抵触情绪强烈,被诉企业可能因判决背负超出承受能力的赔偿。
该怎样做才能既保障创新权益,又能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呢?法官选择用判例这把钥匙解锁。
办案人:梁爽
职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
2024年底,我的案头堆叠着数十份新收的案件卷宗,诉状内容高度相似——“某科技公司诉X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这是某科技公司在大连提起的又一批维权诉讼。
两年来,四十余件“同款”案件纷至沓来,这些案子核心争议雷同:原告某科技公司指控被告未经授权,复制、修改并商业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某榜店商城系统”,用于搭建微信小程序。原告手握区块链电子取证报告,被告则多辩称“不知情”“软件开源”或质疑取证合法性。
就在我思考破局之道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跃入视野。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正是本案原告某科技公司。最高法这份判决为下级法院提供了清晰的“解题指南”:判决明确,即使软件在开源平台发布,著作权人仍享有法定权利。擅自复制、修改并用于商业牟利,侵害著作权的事实不容置疑。法院在酌定赔偿时,必须考量原告批量诉讼特点,避免赔偿额畸高,确保公平合理。针对复制安装行为本身的基础侵权赔偿,按侵权所得累加,这既精准认定了侵权事实,又避免了简单按软件售价认定而忽略其包含的大量服务价值的问题。
我转变思路,将工作重心从“判”转向“调”,并充分运用这份“判例钥匙”作为沟通基石。我没有简单地向被告宣告“你侵权了”,而是抽丝剥茧地阐释最高法的权威指引。“开源软件不是想用就用。”“法院认定侵权的证据有……”“赔偿计算并非漫天要价,是有据可循的合理框架。”
我向被告方清晰地指出诉讼风险:“一旦败诉,面临的赔偿可能远超调解金额,还可能面临执行压力。相较之下,接受基于最高法模型、结合个案具体情节的调解方案,是更经济、更可控、更能快速了结纠纷的选择。”
与此同时,我在与原告某科技公司的沟通中坦诚地传递最高法在同类案件中的核心考量,特别是对批量维权成本较低特点的重视,引导原告看到:运用最高法模型进行调解,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省去漫长诉讼执行周期,更快获得实际赔偿,从而显著提高解纷效率,大幅降低维权成本,并能更迅速地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基于务实性考虑,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接受以该模型为基础的调解方案。
我还以判例中的模型为基准,结合每个案件中域名数、小程序数、持续时间、恶意程度等具体侵权情节进行微调,形成一把清晰透明的“基准+浮动计算尺”,这把尺子为双方提供了理性协商的框架和可预期的空间。
最终,在案例指引和释法说理的作用下,调解工作迎来突破性进展,成功引导调解结案或促使原告撤诉的案件数量迅速攀升,达成的和解金额更加务实合理,且履行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