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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费背后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8-04 09:01

  核心提示

  外出就餐时被悄然收取餐具费,实际上,餐饮商家不能“想收就收”,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近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督促四家违规收取餐具费的餐饮店整改纠错,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选择权”。

李雪松

  办案人:李雪松

  职务: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有些餐馆不打招呼就收餐具费,问起来还说‘都这样’。” 在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我院收到群众反映的这一线索后,立即组织检察官开展专项排查。通过实地走访、消费体验、调取凭证等方式,很快锁定四家存在问题的餐饮店:三家未明示收费且不提供免费餐具,直接强制加收费用;另一家虽标称“可选免费餐具”,实则并未配备,构成虚假告知和变相强制消费。

  有的消费者即使知晓餐饮商家的上述行为属于乱收费,但因金额小、碍于面子、维权麻烦等原因选择默默接受。

  餐具收费看似单笔金额不大,但侵害的是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质上是破坏市场公平的违法行为,而且这类行为具有普遍性特点,我们可通过公益诉讼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为夯实监督基础,办案组系统梳理法律依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涉案行为既侵害个体权益,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不仅要求对涉案商家依法处理,更建议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从源头规范收费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依法对四家涉案餐饮店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整改。在此基础上,该局开展餐饮行业违规收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餐具收费明码标价、免费消毒餐具配备等情况。

  一副碗筷的收费,检验着市场监管的精度和司法为民的温度。我们将持续聚焦民生领域、聚焦群众身边的“烦心事”,以全链条、闭环式的履职模式,让公益诉讼检察成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法治屏障。

  在此,我也要提醒大家,并不是说餐饮商家完全不能收取“餐位费”“茶位费”,但收取的前提需要满足两个因素:一是餐饮商家在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也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消毒餐具供消费者自行选择。二是餐饮商家在提供餐具时,主动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如果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