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采购药品后,将药品自行按照一定配比重新分装,重新命名后再次销售,多名被告因销售假药罪受刑事处罚后,再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胡某某等九人涉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此案系锦州市首例涉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胡某某于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在张某某处购买了大量的“高效风湿康胶囊”“蚂蚁蛇蝎丸”“保骨痛消丸”,采购药品金额共9510元。胡某某在自家将以上药品拆除包装后,又自行按照一定的配比重新进行分装,命名为“伸筋壮骨浓缩丸”“筋骨痛消胶囊”(经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被告胡某某通过贴小广告、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对外宣传。胡某某的妻子王某帮助胡某某写标签、分装药品、送药、收款。胡某某与王某将分装药品销售给被告崔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贾某某、孙某六人,销售金额共37090元。被告崔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贾某某、孙某从胡某某处购入后又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分别为7200元、5880元、3425元、3350元、700元、650元。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3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崔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贾某某、孙某分别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锦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胡某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崔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贾某某、孙某分别承担111270元、28530元、21600元、17640元、10275元、10050元、2100元、195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所有被告均服从裁判结果,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