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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与省消协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 | 发布时间: 2016-11-11 10:48
降低维权成本 打通维权快速路
 
  为推进消费纠纷调解与诉讼相衔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3日下午,省高院和省消协在沈阳市召开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座谈会,就开展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发布了辽宁省诉调对接平台建立以来的首个案例。
 
  名词解释>>
 
  什么是诉调对接?
 
  “诉调对接”就是工商、消协调解形成协议的案件,如果对方不履约,当事人可到法院申请对此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司法确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再立案,不收取诉讼费。
 
  提供快捷、有效解决途径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的适用范围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当消费者因消费权益受损诉至法院时,法院在立案前,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消协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由法院制作《委托调解函》,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消协组织。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经双方当事人和消协组织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执行中与消协组织协商,将有关消费者纠纷案件委托消协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消协组织。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消协组织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恢复执行。
 
  经消协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案例:商家耍无赖,法院来解决
 
  “如果不是首次保养,我们就上当了!”尽管事情过去了一年多,但市民黄女士对于自己经历的“购车陷阱”仍难以释怀,“4S店怎么能这么坑人呢?”
 
  去年,消费者黄女士购买了一台越野车,首次保养发现该车曾经更换过一次轮胎。事后,黄女士向消协投诉,经调解,汽车店同意赔偿2万元、4个原厂轮胎,并承诺对车进行10次基础保养。
 
  令黄女士没想到的是在消协调解后4S店突然变卦,迟迟不兑现承诺。
 
  “我们最初并未打算打官司,也同意了4S店提出的补偿方案,可是,他们却变卦了。”黄女士说,“我们决定不要他的补偿,而是遵从法院的公平裁决,我们希望商家能诚信经营,消费者能有一个交易公平安全的市场。”
 
  今年4月,通过诉调对接平台,调解协议被送到皇姑区法院进行确认,第二天,黄女士就拿到了赔偿。
 
  证据不足成消协调解难题
 
  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唐少博表示,近几年,12315投诉举报中心每年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数量在25万至30万件左右,工商部门能够依法进行处理的消费投诉每年在3万至4万件之间。有85%的消费者投诉因缺乏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受理、办理。全省消协系统每年接到的消费者投诉在5万至10万件之间,符合受理条件并得到处理的大约有1万件。
 
  “对于消费维权投诉,无论是我们工商部门,还是消费者协会,主要是通过民事调解手段进行解决。仅在维权手段上有所区别。”唐少博说。“比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进行更换或退货。再有就是经营者利用合同,特别是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工商部门可依据《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责令经营者将违法收益返还给消费者。这种行政责令强制措施,消费者协会不能使用。”
 
  唐少博表示,作为消费者协会,可帮助和支持消费者依法诉讼,可披露曝光经营者违法行为。省级消费者协会有公益诉讼权力。
 
  在消协调解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是费尽周折调解平息的纠纷,因为一方突然变卦,调解协议成了一张废纸。因为,消协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要彻底了结纠纷,必须到法院立案。消费维权诉调对接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快捷、有效、低成本的消费纠纷解决途径。
 
  提升消协公信力
 
  唐少博表示,“我们省消协在今年3月与辖区所在地的皇姑区人民法院签订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协议。我们双方从起意到签订协议,只用了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双方都非常重视并尽快开展合作,是因为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双方都十分有益。”
 
  省消协成功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件,经消费者、经营者双方同意,可向皇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经营者或消费者对调解协议反悔,另一方可申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消协调解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或疑难消费纠纷案件时,可请求皇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协助调解。
 
  这些措施,可有效地提升省消协的消费维权影响力,提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公信力。
 
  皇姑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工作需要时,省消协工作人员可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皇姑区人民法院拟受理的消费纠纷诉讼案件,立案前可交给省消协先行调解;省消协设立皇姑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开展相关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交流沟通消费维权信息。在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疑难消费纠纷诉讼案件中,省消协可组织协调有关专家、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案件审理提供咨询等帮助。
 
  “由于有了切身的体验和收获,省消协才有信心和动力,积极与省高院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系统与消协系统进行诉调对接。下一步,我们将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特别是12315投诉举报系统,对受理解决的消费投诉案件,引导帮助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司法确认,确保消费投诉调解协议切实得到履行。”唐少博称。
 
  全省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中心126个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1日起,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行,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协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确认,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消费者因为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设在立案庭的诉调对接中心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引导其到消协调解组织调解,法院制作《委托调解函》,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消协组织。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经消协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经消协组织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便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目前,全省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中心126个,配备诉调对接工作人员522人,确定诉调对接工作升级示范院18个,省法院已经与省人社厅、省保监会、辽宁证监局等12家省直单位建立对接关系,各中、基层法院已经与441家单位建立对接关系,全省三级法院共聘请3072名特邀调解员,每年平均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的案件数量占当年新收民商事案件总量的15%左右。
 
  诉调对接中心有效化解消费纠纷
 
  全省各级法院的诉调对接机构统一设立在立案庭下属的诉讼服务中心下,统一命名为“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关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构;加强调解指导工作,组织调解员培训;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速裁、督促程序等案件。
 
  省高院立案庭庭长王桂莲表示,希望省消协与省法院建立起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任务的开展能够得到不断的深化和发展。希望省消协维权系统与全省三级法院系统逐步逐层建立起相应的对接联系。建立健全起相应的调解组织机构,在消费维权纠纷的矛盾化解中起到切实有效的积极推动作用。要不断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起信息交流通报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消费维权纠纷的化解情况,分析诉调对接工作形势并作出部署。
 
  希望立案部门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立案庭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同时也是减少法院收案量,化解矛盾于诉外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了议事日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诉调对接工作。因此,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各级消费维权调解中心的智能作用,推进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的有序开展,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当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