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减证便民
《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为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了《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时,怎样进一步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工作?7月9日,就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刘勇。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何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刘勇:较长时间以来,“办事难”一直是群众的“心头梗”,五花八门的证明材料将群众拦在办事路上。为此,我省已经大刀阔斧地精简了很多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但群众在实际办事过程中,仍会遇到一些改革不够深入、服务不够便捷等问题。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之后,行政机关通过核查、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来审查这些条件,这就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内容。对于办事群众而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意味着今后到政务服务窗口办事可以免受各种“奇葩证明”的困扰,也不用在各部门间来回奔波,只要符合办事的前置条件,对相关证明事项作出庄严承诺,就可以更便捷地把事情办好,既节约办事时间,又节约办事成本。
记者:我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试点范围是什么?试点的期限是多久?
刘勇:本次试点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全覆盖式开展。包括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开展试点,也可以选择个别事项作为试点项目进行试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次试点时间为6个月,各试点地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试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通过告知承诺制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记者: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时候,怎样进一步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工作?
刘勇:群众的承诺不可能仅仅一诺了事,必要的监管审核同样不可或缺。证明事项承诺制对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事项。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把事前提交变为事后监管,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必然带来一定风险,因此,做到风险总体可控是重要原则。
记者:哪类人不能作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的对象?
刘勇: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同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惩戒机制是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必要条件。相信只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今后必会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政务服务更加精准化、精细化,让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