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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狱友”再获刑罚

来源:辽宁长安网 | 发布时间: 2018-10-10 11:03

盛红娟

办案人:浦时 职务: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

  “同为天涯沦落人”的“狱友”同监改造,本应互相鼓励、互相扶持,可总有一些人在监狱里秉性难移、肆意妄为,因为些许小事就打伤“狱友”,最终再获新刑。

  刘某某曾于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他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7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与同监服刑人员李某发生争执。刘某某一怒之下,挥起拳头击打李某头部、面部多下,致李某鼻部受伤流血。经鉴定,李某鼻部挫伤、双侧鼻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我在审理之后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刘某某自愿认罪,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不怕犯错,怕的是不思悔改,一路错下去。希望刘某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从此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