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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压漏水自家担责任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12-13 09:15
  办案人:刘晨一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前不久,沈阳市民袁某所有的房屋因某供暖公司进行上水打压,造成屋内暖气管线漏水,导致袁某房屋内地板及楼下住户被淹。袁某找供暖公司要求赔偿,协商未果,后袁某将某供暖公司起诉至法院。
 
  袁某与某供暖公司之间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供暖公司为提高供热质量而对供暖系统上水打压,并以通知形式告知了相关住户,供暖公司行为并无不当。袁某房屋室内供热管线在之前已经进行多次修补,存在漏水、跑水的可能性。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中“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自行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的相关规定,供热公司并不负有代袁某管理其室内管线的义务。原告在明知该规定的情况下仍未能及时更换存在问题的供热管线,同时在将房屋出租后,又疏于看管,导致了室内管线漏水情况的发生。因此,对于所造成的自家室内的地板及楼下住户的损失,袁某应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供暖打压期间,家中一定要注意留人,发现漏水情况,及时与供暖公司取得联系。居民在与供暖公司签订供暖协议时也要注意相应的责任条款,对于概念理解模糊的条款要与供暖公司及时联系了解。不要私自改造家中的供暖管道,对于室内老化管道要及时更换,尤其是对于出租的房屋,绝不能放之任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