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生态环境典型案件,涵盖山林林地、近海海洋、水土危废三大领域,集中体现 “刑事惩戒、生态赔偿、修复治理”一体推进的生态司法思路,以宽严相济裁判守护区域生态安全。
案例一:某威矿业、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9年至2023年,某威矿业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主管人员孙某某组织采矿、建房,非法占用林地41.082亩,林地植被灭失、林业生产条件严重损毁。审理期间,企业主动完成林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法院适用单位犯罪双罚制,判处公司罚金10万元;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矿产开发损毁林地是生态治理突出难题,不少企业存在“先开采、后补救”的侥幸心理。本案双向追责企业与直接负责人,大幅提升生态违法成本,从源头约束矿山违规占地行为。同时落实修复从宽政策,明确“破坏生态必须修复,主动修复可依法从轻”,通过司法裁判划清林地保护红线,督促工矿企业落实生态主体责任,引导矿产行业合规绿色开采,为林地资源保护树立清晰司法标杆。
案例二:王某某等7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禁渔期,王某某等7人组成完整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联络、捕捞、望风、储运、销售,非法捕捞蛏子11403公斤,涉案价值超1067890元。经评估,海洋生态损害价值3203670元,鉴定费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地位、认罪悔罪态度、自首情节区别量刑,刑期从拘役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同时判令全体被告人全额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与鉴定费用。
团伙化非法捕捞严重破坏近海生物种群平衡,持续透支渤海湾渔业资源。本案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捕捞、储运、销售黑色产业链,同步追究刑事与生态民事双重责任,严格落实“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行为人全额弥补海洋生态损失,既有力震慑海上非法捕捞行为,又切实修复受损海域生态,为近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三:曲某某污染环境案
曲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私设化油厂,非法处置两百余吨含油危废,将加工产生的有毒废水、油渣直接排入渗坑,持续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现场查获各类危废950余吨,渗坑留存有毒废弃物40吨,污染隐患大、损害不可逆。被告人长期实施污染行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不予适用缓刑;结合认罪认罚、主动修复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危险废物毒性强、污染隐蔽、危害长久,随意倾倒会永久性破坏水土资源,直接威胁人居安全。本案释放从严打击危废污染犯罪的明确信号,坚决扭转环境污染犯罪处罚偏轻的问题,对持续排污、主观恶性大的行为人绝不适用缓刑。通过刚性判决警示各类经营者,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具备法定资质,肆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将承担严厉刑责,助力辖区土壤、地下水常态化综合治理,守住群众身边的生态安全底线。
综上,3起案件分别聚焦林地、海洋、水土生态保护重点,司法裁判尺度宽严分明。针对团伙作案、长期恶意破坏生态的行为坚持从严惩处;对主动修复、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行为人依法从宽处理,平衡惩治违法与生态修复双重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