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关月报道 11月24日上午,法库县人民法院召开了施行律师调查令工作协调会议,会上发布《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协调全县共20个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推进落实。法库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大为出席会议,会议由法库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陈林主持。
会上,法库县法院副院长孙卓就《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实施办法》明确,今后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法院合议庭负责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由审判长负责签发。持令律师调查的证据可包括工商、房产、车辆、户籍等档案登记材料、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法院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15日。
陈林表示: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既能方便当事人调取证据,又能减轻法官办案负担,是一项便民惠民的举措,同时也是破解案多人少压力、提高审判效率的一计实招。
据介绍,律师调查令与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制度的推行,对律师在办案中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权给予了充分保障。同时,《实施办法》也对律师调查令的具体使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5日内返还人民法院入卷。当代理律师存在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证据等行为,法院可在6个月至2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