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武越群
职务: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诚信原则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违约,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10月31日,金东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在该镇某村建立制氢装置。协议约定金东公司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占地补偿款,其他款项待土地转让手续完成后5日内支付。金东公司如期履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但某镇政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镇政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金东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镇政府及第三人应当将收取的土地费用返还给金东公司,某镇政府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考虑到某镇政府当初签订投资协议的初衷是为了拉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政府和企业本着共赢的目的合作,所以希望双方握手言和。我们本着服务和保障协同发展的理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案件,合议庭也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调解未果,法院及时作出了判决,使某镇政府及第三人尽早履行义务,减少企业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