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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邻里纠纷而点燃他人堆放的柴草、秸秆等易燃物,看似“解气”之举,实则将他人生命财产置于烈火威胁之下,其性质已远超一般故意毁坏财物的范畴。日前,康平县法院就刘某放火罪一案作出判决。

办案人:葛秋平
职务:康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被告人刘某因怀疑自己家的羊被邻居张某偷走,遂产生报复心理。案发当日,其从家中来到张某家北侧院墙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张某家300余个草包堆上覆盖的苫布点燃,苫布着火引发草包着火,张某发现火情拨打119报警,消防员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
草包西南侧是张某家的正房,草包东侧是变压器,草包北侧是住户,草包上方电线在空中穿过。被焚毁的草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泄愤而故意点燃他人草包堆上覆盖的苫布,进而引发草包着火,被告人的放火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危害,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在村民居住区附近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放火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利益。农村生产生活场景中,柴火垛、草包等易燃物通常紧邻村民住宅、畜禽圈舍、粮食囤储点、电力线路等,点燃柴火垛后,火势极易借助风力蔓延,进而引发连锁火灾,该行为已超出故意毁坏财物的范畴,应以放火罪定性。本案中,行为人因怀疑他人窃取其财物,为泄愤而故意点燃他人所有的草包苫布并引发草包着火,放火行为已对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应认定为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的加重后果是客观归责,如行为人放火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只要放火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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