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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是手段,化解矛盾才是根本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黄硕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7-03 09:16

  核心提示

  近日,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老旧小区公共下水管道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因公共管道老化渗漏,原告高某及楼下住户财物受损,业主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承办法官成健实地勘验取证,联动涉事业主、物业公司现场调解,精准厘清法律责任,兼顾法理情理促成和解。

成健

  办案人:成健

  职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基层民事案件,大多源于邻里、物业之间的琐碎矛盾,看似事小,却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区和谐稳定。作为基层法官,我始终坚持小事用心办、难事尽力办,妥善处理每一起民生纠纷。

  近期,我办理了一起老旧小区管道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辖区业主高某家中公共厨房下水主管道老化渗漏,造成屋内墙面、地板、家具、家电大面积泡水受损,漏水也殃及楼下住户,引发连环财产损害问题。高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护责任,索要相应赔偿,物业公司则辩称已及时抢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僵持不下。

  收到案件后,我深知老旧小区管道漏水纠纷极易激化邻里矛盾、衍生二次诉讼,简单一判了之无法真正化解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我带领法官助理冒雨前往涉案房屋实地勘验,逐项登记受损财物情况,同时指导业主做好应急处置,杜绝渗漏问题持续加重。

  现场勘查确认,漏水管道属于楼栋公共下水主管道,依据物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故障维修均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但该案存在设施老旧、物业事后积极抢修、存在多方受损主体等复杂情况,机械裁判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服判、反复维权。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我决定组织原告、物业公司、楼下受损业主三方开展现场联合调解。调解过程中,我向各方当事人清晰释明公共设施管护的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边界,结合老旧小区实际情况情理兼顾开展沟通疏导,引导各方换位思考、理性维权。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协调,三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物业公司对老旧下水管道进行整体修缮升级,彻底根除渗漏隐患,同时为两户业主修复受损墙面;楼下住户自愿放弃索赔诉求,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该案的办理让我深有感触:基层司法工作,裁判是手段,化解矛盾才是根本。邻里、物业类民生纠纷,看似小事,却是群众心中的大事。今后工作中,我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秉持柔性办案理念,优先通过诉前调解、现场化解等方式高效处置民生纠纷,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扎实的司法履职守护辖区邻里和睦与基层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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