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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量刑规范化细则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严怡娜 于巍/本报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7-10-20 10:09
  本报讯 10月17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获悉,近日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4个部门联合出台量刑规范化细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量刑规范化。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起,即可根据量刑规范化细则,来确定认罪认罚后可能从宽减刑的幅度。
 
  自2014年起,省高院开始全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至2015年底,在全国法院对15个罪名规范量刑的基础上,率先增加15个罪名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8个省进行扩大8种罪名和刑种试点,我省是试点省份之一,并出台了相关意见。此次,省高院将近年来出台的量刑规范化细则集中修订,与其他4部门会签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3个实施细则,涵盖32个罪名。
 
  细则明确,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虽未能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但表示认罪认罚并部分或全部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不同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30%,但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两年;对未作规定的罪名从宽幅度亦应低于本地区同类案件的刑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一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