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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揭开300余万元债务迷局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26-05-26 10:29

  “感谢检察官,压在我身上的300多万元冤枉债卸掉了!”不久前,当事人张建军(化名)在电话里对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道谢。检察官高效履职,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还传递法治温度并彰显了公平正义。

  突如其来的“天文数字债务”

  这场让张建军崩溃的债务风波,要从几年前的一次朋友求助说起。

  时间回溯到2021年,张建军的朋友赵伟峰(化名)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陈某借款320万元。为打消债权人顾虑,借款合同约定了三重担保:某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学术中心”)、某商贸公司与张建军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当时赵伟峰说就借一阵子,我想着朋友一场,用车子帮他做个抵押周转下,车子值多少,我就担多少责任。”张建军回忆,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他以名下车辆提供抵押担保,这份看似明确的约定,却给日后埋下了巨大隐患。

  借款到期后,赵伟峰的生意遭遇变故,无力偿还这笔巨额借款。2022年,债权人陈某将赵伟峰及三方担保人(包括张建军和两家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历经调解、再审程序后,2023年4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赵伟峰偿还借款本息,三方担保人被判对全部3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一判决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名担保人偿还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对张建军而言,这不再只是“一辆车”的事,而是他名下所有的财产、未来的收入,都可能被用来填这个“窟窿”。

  “我签的是‘抵押’合同啊!”面对突如其来的“天文数字债务”,张建军陷入绝望,最终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申请后,办案团队立即调取全部卷宗,逐字逐句核对借款合同、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关键疑点迅速浮现:法院对担保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张建军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奔驰车提供 “抵押担保”,这属于典型的“物的担保”,责任范围应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上限;而法院判决认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属于“人的担保”,保证人需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二者在法律性质、责任边界上有着天壤之别,绝不能混淆。

  梳理案件流程发现症结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偏差?办案团队深入梳理案件流程,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案件初期审理阶段,各方曾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张建军在急于了结纠纷的心理压力下,签字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这份调解协议最终并未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作出的妥协认可,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而再审判决却直接援引这份失效调解协议中的内容,认定张建军的担保责任性质,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查清张建军的责任问题后,办案团队并未止步,而是对另外两家担保公司的责任认定展开全面审查。某商贸公司以公寓89个标准间的独家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提供“抵押”,从法律实质分析,这属于“权利质押”,同样是“物的担保”,原判决以“约定不明”为由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定性错误。

  而学术中心的担保背后,更隐藏着 “越权担保”的真相。借款合同未明确学术中心的担保方式,按当时生效的法律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检察官心生疑虑:一家正规公司为何会随意为自然人的巨额借贷提供担保?通过调取工商登记内档、询问关键当事人,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借款人赵伟峰不仅是学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更是两家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商贸公司是其个人独资企业,学术中心由该商贸公司持股77.29%。赵伟峰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属于越权行为;债权人陈某签订合同时未审查公司内部决议,非善意相对人,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

  “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

  2025年4月18日,铁东区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5年6月30日,鞍山市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后,支持铁东区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依法提出抗诉。今年3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赵伟峰偿还借款本息的判项,撤销原判决中关于三方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改判张建军在奔驰车变卖款28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学术中心对赵伟峰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在约定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这28万是我的责任,我认!”接到终审判决的那一刻,张建军悬着的心终于落地,特地给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致谢。

  延伸行动

  案件办结后,铁东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合同条款约定模糊、企业担保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检察开放日、社区普法大集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普法宣讲,向群众和企业经营者普及法律知识:自然人提供担保需明确责任类型,企业对外担保必须依法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债权人接受担保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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