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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司机葛某在某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发现一张他人忘记拔走的加油卡,遂据为己有,并用这张卡给自己的货车加油,后加油卡的主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葛某抓获。在审查逮捕环节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充分考量作案动机、社会危害、悔罪认罪、赔偿谅解等因素,深入了解葛某家庭处境,组织召开听证会,最后依法对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人:李莹莹
职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2025年7月17日20时许,葛某驾驶货车行驶到某高速服务区的加油站,发现加油机里插着一张加油卡。葛某趁四周无人,抱着侥幸心理将那张加油卡悄悄装进了自己的裤兜,然后装作若无其事地给自己的货车加油后离去。翌日凌晨5时许,葛某使用了那张“捡来”的加油卡给自己的货车加油,将卡内的4200元盗刷一空。殊不知这一切都被监控摄像头完整地拍下。加油卡的主人发现自己的加油卡丢失后报警,公安机关很快锁定葛某并将其抓获。
面对民警的讯问,葛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在审查逮捕环节,我在看守所里见到了憔悴的葛某。面对讯问,他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还十分懊悔,希望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过沟通,葛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被害人对葛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在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又深入了解了葛某的生活处境。他是家中的“顶梁柱”,依靠驾驶大货车维持全家生计,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纯属临时起意,一念之差,并非蓄意犯案。我从案件事实、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赔等情节综合考虑,提出了拟对葛某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为了以公开促公正,我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案件当事人参与听证。听证员认真听取了案情及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理由,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葛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最后,我院综合全案及听证会情况,依法对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