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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辽宁法院海事审判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王海涛 | 发布时间: 2026-04-01 10:07

  3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四五”时期辽宁法院海事审判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案例紧密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民营经济保护等主题,体现了司法工作在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作为。

  案例一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高效化解涉外纠纷,筑牢民营经济安全防线

  【案件情况】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指示提单持有人身份向巴拿马籍“索拉娜”轮船舶经营人主张提货,但“索拉娜”轮船舶经营人因与案外人的纠纷,将船舶停靠在大连长兴岛锚地,拒绝卸货。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经查,“索拉娜”轮运载了价值10亿余元的原油,船舶经营人拒绝靠泊交付货物将严重影响实际买方辽宁某大型民营石化公司的生产经营,且当时海面风力6级,该30万吨巨型油轮长时间滞留海面,将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法院在依法审查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担保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前往锚地扣押“索拉娜”轮,外籍船长拒绝法院人员登轮送达法律文书。为说服船长配合法院执法工作,法官通过交通船多次与其英语通话,船长最终同意以电子邮件方式接收扣押船舶文书,价值10亿余元的原油在港口安全卸载,纠纷快速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原油进口国之一。原油的跨境运输安全和贸易通畅对推动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涉外海事司法高效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案件。面对价值10亿余元原油运输纠纷及恶劣海况下的安全风险,法院迅速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电子送达与远程沟通方式突破外籍船舶执法障碍,化解了海上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为保证原油海上运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辽宁大型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件展现了中国涉外审判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司法智慧,展示了中国司法的权威和形象。

  案例二

  某石油公司、某保险公司与某船务公司船舶触碰损坏责任纠纷案

  ——平衡能源与航运企业利益,促进海洋科学开发利用

  【案件情况】

  海南某船务公司光租的“仁某”轮在辽宁锦州港附近锚泊过程中,发生走锚事故,船锚进入海底管线保护区,与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气管线持续触碰,导致管道损坏。某石油公司按照专家意见完成修复工作,恢复采气作业,支出各项费用。某保险公司作为某石油公司的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理赔款5800余万元,某石油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要求某船务公司赔偿其保险理赔款之外的经济损失4600万元,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某船务公司赔偿损失58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仁某”轮因走锚,船锚与海底管线发生触碰,造成管线损坏,某船务公司作为船舶光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石油公司有权就海底管线主张修复费用和生产损失。遂判决某船务公司向某石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8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之大者”。海底油气管道作为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在现代能源运输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战略价值。船舶航行或锚泊过程中与海底油气管道发生触碰可能引发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本案准确认定触碰事故双方及保险人的责任。确定赔偿计算标准,明确了不足额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各自损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裁判规则,为该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依法平等保护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海底能源管道安全、促进海洋科学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智利某农业公司与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善用“东方经验”一次性实质化解外国法人间纠纷

  【案件情况】

  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是某轮船的船舶所有人。新加坡某航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由某轮船将240包七水硫酸镁从中国辽宁鲅鱼圈港运往智利瓦尔帕莱索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智利某农业公司,提单背面争议管辖条款为船旗国管辖或者承运人和货方协商一致的国家/地点管辖。某轮船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发生船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智利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9万多美元。智利某农业公司选择在中国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两被告均主动应诉,明确表示希望由中国法院解决纠纷。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和事实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智利某农业公司收到足额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三方当事人都是外国法人,一致选择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充分体现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赖与认可。法院注重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中蕴含的中华优秀法治文化融入国际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从“和文化”出发寻找解纷之道,耐心倾听各方诉求,充分了解各方关切,释明法律,开展调解工作。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当事人带来不一样的解纷体验,展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优势和独特魅力,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先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案例四

  新加坡某公司与鑫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准确适用新加坡法律进行裁决,提升辽宁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

  【案件情况】

  承运人新加坡某公司因其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到达印度目的港后无人提货,将托运人鑫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集装箱或赔偿集装箱损失并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主张案件适用提单约定的法律审理,法院根据提单背面首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依法确定该案适用新加坡法律,经委托查明新加坡法律相关规定,判决鑫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支付滞箱费及利息损失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审理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院通过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查明新加坡法律中与涉案纠纷相关的规定并准确予以适用,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本案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的认可,实现了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该案为中国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加快构建并完善域外法查明及适用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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