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人:李忠阳
职务: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沈阳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找到我,咨询一个他正在经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当事人介绍: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金属原材料的工业企业,2015年起给外地一家设备制造企业供应原材料。最初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先签订购销合同,我方企业按照合同确定的产品品名、型号、数量生产备货。货备齐后通知对方公司打款,我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发货后再由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多来双方合作非常顺利。去年年底,双方主要负责人达成一份协议,合作模式由款到发货改为货到付款,并提供2个月的账期。
达成协议后,对方公司很快与我方签订了几份新的订单,且采购额比之前也有大幅提高。我方立即安排生产,并陆续交货。可惜好景不长,当2个月的账期到期后对方企业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这时我方才如梦初醒,对方是想以2个月的账期来套取货物。
走投无路我方公司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但在核对相关证据时,我发现由于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我方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记录被留存下来,物流底单、签收单等其他证据都没有留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就是说我方在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发货义务是远远不够的。
在此提醒大家,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慎重选择交易方式,如必须采用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发货方务必保留好出库单、物流底单、对方的收货单等相关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