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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分水器殃及邻居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9-19 08:25

  办案人:赵萍
  职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小李与小王系楼上、楼下邻居,某热电公司系该楼的供暖单位。2016年9月30日,小王的房屋地热分水器漏水,导致小李的房屋内发生财产损失。小李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对其因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价值为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小李系相邻关系。小李房屋发生漏水现象,小王作为相邻关系人,应负有在自家相对应的屋内及时查找漏点、修缮、排除妨碍的义务。庭审中,小王自认对房屋内地热分水器私自进行了改动,导致房屋漏水,故小王私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且未关闭分水器排气阀,其行为存在过错。
 
  本案中,某热电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试水打压,该时间在用热户办理停供热前,故某热电公司应对试水打压用热户予以提前告知。庭审中,某热电公司主张在小李居住的小区门口张贴了试水打压通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某热电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某热电公司的不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其行为存在过错。
 
  关于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本案中,小王私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且未关闭分水器排气阀,其违反高度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某热电公司未按照供热运行期规定供热违反业务常规,构成一般过失。结合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赔偿能力及本案的事实考虑,法院酌定小王对小李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80%赔偿责任,某热电公司对小李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2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