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关月报道 2016年9月26日,在沈阳市三好街文化路交通岗,一辆宝马轿车冲进路边人群造成一死七伤。今年9月13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孙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孙某并没有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主观故意,并自愿赔偿各被害人及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和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薛思林,他表示,本案案发后备受社会的关注,法院在审理和调解工作中也格外谨慎,“并不是说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就一定判处缓刑,关键是看犯罪情形,有没有主观恶意,是否有故意犯罪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