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动物检验检疫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近期,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私自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案件。

讲述人:张译文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
梁某曾为某乡政府防疫专员,未经授权便使用其丈夫兽医云平台账号,在无资质开具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与刚满二十岁且仅有初中文化、刚踏入生猪贩卖行业不久的姜某某约定,以每张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姜某某出售动物检疫证明,累计出售动物检疫证明39张,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在接收案件后,我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及时分析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固定及完善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第一时间明确取证重点,就如何确定动物检疫证明具体数量、认定涉案金额等提出意见,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动物检疫证明截图、检疫出证截图、产地检疫记录单查询、检疫申报、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函、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印证具体检疫证数量,确保不遗漏不放过,依法严厉打击该类型犯罪。
经调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秩序和信誉。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有关事实的凭证。而动物检疫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法律、规程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出具的国家法定证明,代表国家的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动物检疫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动物检疫证明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此外,二人对犯罪的认知程度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有显著差别,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结合证人证言,最终对两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
经提起公诉,法院审理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通过现场释法说理也收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良好效果,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