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件并不是非要以法院作出判决书结案。本起涉婚姻登记行政纠纷案件,办案人充分利用庭审优质化,迅速理清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节省了诉讼时间成本。接着,办案人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司法建议,从源头解决了纠纷成因,使原告撤诉,化解了本起纠纷。
办案人:蔡贵春
职务:凤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凤城市人民法院在推进庭审优质化工作中,注重诉答文书规范化、书状先行、争点整理、释明权行使、心证公开等方面的探索。近日,行政庭通过审理一起涉婚姻登记行政纠纷案件,扎实推进庭审优质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张某与王某相识相恋,于2007年在凤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今两人感情破裂,想解除婚姻关系,却被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王某的身份信息与登记时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张某遂向凤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结婚登记。
受理案件后,作为承办法官,我从规范诉答文书入手,指导当事人制作准备诉讼材料,通过书状交锋,快速查明了案件事实。王某的实际年龄比张某大十余岁,为了能够顺利和张某登记结婚,王某伪造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将年龄伪造为比张某还小两岁,而张某对此毫不知情。承办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果断摒弃无争议事实和非焦点内容的牵绊,大大节省了审理时间,实现庭审提速。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我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将庭审优质化的工作内容与司法建议相结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由凤城市法院依法向凤城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局将这种通过伪造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凤城市民政局收到建议后,迅速响应,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梳理,在确认情况后,依法撤销了二人的结婚登记。原告在收到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后,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至此,这起涉及婚姻登记的行政争议通过庭审优质化,以柔性的司法建议取代刚性裁判文书,高效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化解。
这起案件,我将释明权行使贯穿到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及判后答疑,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凤城市法院持续深化庭审优质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效能,坚持“如我在诉”、实质解纷,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注入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