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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掺禁用物质刑责必追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17 09:42

  核心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守护食药安全,既需要商家恪守诚信底线,更离不开法律的刚性护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将保障食药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持续聚焦食药安全重点领域,依法严惩各类危害食药安全违法犯罪,以扎实的检察履职筑牢群众健康“防火墙”。

王禹皓

  办案人:王禹皓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不久前,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纪某甲、纪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法院审理,判处纪某甲、纪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2023年12月11日,一位报案人来到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称其在麒某公司购买了“鹿鞭鹿筋粉”,吃完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鹿鞭鹿筋粉”成分有问题,且怀疑有毒。

  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纪某甲、纪某乙抓获,扣押“鹿鞭鹿筋粉”32瓶。经鉴定,“鹿鞭鹿筋粉”及“鹿茸粉”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4年1月,纪某甲在明知进购的“鹿茸粉”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授意纪某乙向“鹿鞭鹿筋粉”保健食品中添加“鹿茸粉”并对外销售。经审计,纪某甲、纪某乙对外销售“鹿鞭鹿筋粉”已收取货款237882元;公安机关扣押的32瓶“鹿鞭鹿筋粉”成本金额9600元,销售价值16000元。

  2024年5月6日,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纪某甲、纪某乙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沟通,并移送公益诉讼线索。

  庭审中,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对其主观明知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所添加的成分为中药成分,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拒不认罪。公诉人出示了其添加的“鹿茸粉”来源不合法以及纪某甲、纪某乙长期从事食品行业,有相关食品行业经验的证据,并进行释法说理,证实纪某甲、纪某乙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主观认知。在我院出示的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纪某甲、纪某乙最终表示认罪。

  在此,我要普及一下: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食品或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