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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死亡,肇事者负责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8-16 13:43
  办案人:张荣君
  职务: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2月,大连的王老太遛弯儿时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倒。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系张某妻子所有,且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住院4个月后王老太出院,出院记录显示,患者双下肢无力,排便排尿失禁。院方医嘱为,需前往上级医院骨外科及神经外科进一步治疗。但是当年10月16日,王老太突然死亡。
  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死因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老太系在患高血压病Ⅱ级、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基础上,因交通肇事致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并发症状致其截瘫、长期卧床,终致恶病质状态,脊髓、肾脏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王老太的两个儿子委托我将肇事人张某及其妻子以及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虽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死者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导致死亡而自负相应责任,且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王老太因交通肇事致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因素死亡,故王老太之死与被告张某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58393.8元。张某妻子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12万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