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一起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中,4名被告人不惜奔波千里,从江苏驾车到东北,利用电话诈骗方式,先后对多名老年被害人实施诈骗,通过“取包裹”骗走“养老钱”18万元,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也造成严重冲击。
办案人:潘雨晴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2024年5月初,被告人冯某、卞某、王某、朱某驾驶轿车从江苏省到辽宁省盘锦市、北票市等地,通过建立微信群,在某App上领取线上任务获取诈骗现金。2024年5月8日至13日期间,他们多次在盘锦市、盘山县、北票市等地“取包裹”(获取现金),金额共计18万元,按App要求存到上家指定银行卡,或转账汇款,几人按一定比例提成并分配。
据交代,4名被告人根据上线指示,到指定地点与被害人见面,从被害人处取走诈骗资金,之后将诈骗资金转给上线。冯某负责联络上线,发送被害人位置;卞某、王某负责与被害人见面,从被害人处取走诈骗资金;朱某负责开车接人离开现场等工作。分别于2024年5月9日、11日在盘山县古城子镇某村村委会附近取走被害人颜某3万元和6万元现金;2024年5月8日在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市场附近取走被害人赵某8万元现金;2024年5月13日在朝阳北票市三宝乡某村村委会附近取走被害人王某1万元。
我在办理本案时认为,被告人冯某、卞某、王某、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卞某、王某、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三被告人作出审前调查评估,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卞某、王某、朱某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使用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带来便捷的同时,一些犯罪行为也开始悄然滋生。一些犯罪分子专门利用老年人缺少防范的心理,采取线上、线下并行的手段诈骗老年人的养老钱,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也造成严重冲击。
我院对此类案件的严肃审理,直接为老年受害者提供救济,追回损失,维护其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给予他们安全感和信心,让老年人能安享晚年,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视,彰显了法律对诈骗老年人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以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坚定立场,有力打击了诈骗犯罪,发挥了法律的威慑力,警示潜在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