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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乘坐电梯是否可以不交电梯费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4-29 09:11

  核心提示

  业主因对物业费金额存争议、质疑电梯费交纳而拒交相关费用遭物业公司起诉。法官认为,业主以服务瑕疵拒交物业费,理由不成立,业主与物业公司都应秉持契约精神,携手维护小区良好居住环境。

赵葱葱

  办案人:赵葱葱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2014年3月10日,原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就盘山县某小区住房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一年物业费,并于以后每年4月30日前交纳下一年物业费,如不按期交纳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纳2017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物业费6949.2元及201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电梯服务保养费4800元,合计人民币11749.2元及滞纳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交纳,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杨某辩称:“我交过两年物业费,但是原告物业电脑没有记录,对物业费所欠金额有质疑,需要双方核对。我家住在二楼,电梯根本用不上,我不乘坐电梯,我去物业询问,工作人员说物业协议有约定,但我在物业协议没有看到相关约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诸如营业执照、国家相关文件(《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证明原告具有合法资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户手册》,证明双方已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催缴物业费通知单照片,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缴过物业费。我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杨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照片6张,证明物业服务管理存在瑕疵。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虽表示有异议,但未提出实质性辩驳意见,予以认定。               

  综上我认为,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业主,2014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户手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同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中还载明,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和电梯使用费。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1749.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恪守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答复,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以充分获取所在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同时,业主也应充分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且物业服务本身具有动态的长期性、综合性的特性,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沟通、协商解决,亦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