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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开工资”败诉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8-09 09:23

  办案人:高文君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
 
  有些劳动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在用工单位,如果用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已经履行了义务,那么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原是沈阳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她到法院起诉,说自己2015年9月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一直到2015年12月离职,公司没有发放工资。所以公司应补偿这期间的工资4150元以及50%加付赔偿金2075元。
 
  我在审理此案中查明,李某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李某陈述其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20日向被告单位请休产假。2015年9月21日回到被告单位工作。2016年1月,被告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为:“……李某同志因个人原因自2015年12月31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保险至2015年12月末。后来李某以本案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12月1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原告主张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报酬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足额发放了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沈阳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41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