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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胜败皆服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8-09 09:22

  办案人:杨芳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2016年,我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因甲状腺全切构成四级伤残,同时也认为被告对原告治疗采用的手术方式是正确的。被告在庭前会议上辩称,原告甲状腺全切是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手术,被告对原告所做的手术是甲状腺大部分切除,而且手术方式选择是正确的,所以原告的四级伤残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被告的抗辩有道理,就在庭前会议的调解阶段向原告公开了我的看法,认为原告的四级伤残不能认定为是被告的医疗行为所致,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并且如原告坚持主张该部分赔偿,由此导致的诉讼费增加部分将可能由他自行承担。
 
  原告听了我对鉴定结论的逻辑推理及法律分析,认同了我的观点,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放弃了向被告就四级伤残主张赔偿的请求。此外,通过庭前会议心证公开过程中的充分沟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帮其分析利弊,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有了此案息诉服判,双方皆服的完美结局。
 
  我认为法官心证公开是法官释明权的延伸,通过心证公开,能让当事人在一审积极主张相关事实、就待证事实充分提供证据或积极寻找法律依据,避免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或主张而使案件被发回或改判。心证公开也让当事人在判决前就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其接受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