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2023年,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受理审查起诉一批涉美施康定的新型毒品案件。美施康为强效中枢性阵痛药,系受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的神经麻醉类药品,主要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第三阶梯止痛,但因药品内含有吗啡成分,近年来不断被吸毒人员滥用,以替代销售渠道日渐收窄的传统毒品。
2023年6月25日,吕某某、王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移送明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明知美施康定系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天津等地联系他人购买,后通过乘坐火车等方式将美施康定3000余粒运输到抚顺市向下家李某进行贩卖,李某将美施康定运输回本溪市内后自行吸食并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2023年7月25日,明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3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审查过程当中,明山区检察院严把案件质量关,体现出检察办案的严谨、精准、高效、务实,高质量地办理好案件,切实维护地区稳定和百姓健康平安。
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美施康定系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管理的精麻类桃片,非法贩卖、持有、吸食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该案为美施康定列管后本溪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多次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引导侦查机关对吕某某等人体液进行鉴定、检测,确定吕某某、李某等人体内存在吗啡成分,同时结合不同批次的美施康定鉴定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准确认定涉案罪名
侦查机关以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明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美施康定来源系吕某某等人从天津等地购买后以随身携带的方式通过乘坐火车、出租车拼客等方式将毒品从天津运输到抚顺市内,李某系乘车到抚顺市指定地点与吕某某等人完成交易后将美施康定再行运输到本溪市内出售。检察机关及时补充遗漏犯罪事实,以吕某某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依法准确认定立功情节
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明提出其天津的上家张某颖系本案案发后其协助天津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到案。了解情况后,明山区检察院立即要求侦查机关调查核实并调取相关证据。一是联系天津公安机关调取张某颖的到案经过;二是补充完善张某颖案的相关立案手续;三是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后经补充相关证据,明山区检察院在起诉书当中依法认定王某明的一般立功情节,并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后被法院依法采纳,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
编辑:周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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