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行刑反向衔接一案,行政检察部门审理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提出依法对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行政主管部门采纳该意见,对宋某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刑反向衔接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确保违法行为“不枉不纵”。
本案当事人宋某某在营口某建材公司操作铲车作业时,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忽视瞭望与鸣笛,未确保人车分离10米以上进行倒车,造成他人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刑事检察部门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老边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案件被移送到了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检察干警调阅安全事故调查卷宗和刑事侦查卷宗,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刑事案件承办人意见,在围绕具体处罚对象、处罚事项、处罚依据等进行审查后,向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之后,立即进行立案审理,最终作出给予宋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该处罚决定并按时缴纳了罚款。给予被不起诉人相应的行政处罚,达到了“处罚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