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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因力”的因果关系上较真章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3-03 09:26

  核心提示

  膝盖有疾病,遭遇车祸后膝盖又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我帮助当事人打赢上诉官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健

  办案人:郭健

  职务: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22年7月21日12时,韩某驾驶辽K车在小区内倒车时,与骑自行车的郑某发生碰撞致郑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辽K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郑某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合计227790.5元(其中残疾赔偿金8800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经司法鉴定,郑某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病历记载郑某双膝关节退行性病变,结合鉴定意见分析说明描述郑某左膝关节损害后果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外伤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为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郑某住院治疗左膝关节半月板撕裂、左膝关节韧带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因此,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鉴定结论“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按50%比例计算,即44003元。关于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元。郑某不服审理结果,提出上诉。

  我作为郑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交通事故中认定赔偿责任时,是否扣减侵权人的责任,应当审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的损伤后果是由韩某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郑某的自身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影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也明确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因此,虽然郑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对郑某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