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奇报道 近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费收缴纠纷、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等百姓关心的问题,都进行了较为明晰的阐述。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当出现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等情况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共同参加协调会议。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缴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判决和仲裁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用部分和共同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车库、车位是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从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二是对建设单位出售、出租车位、车库作了规定;三是对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管理、使用、收费等作了规定,明确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出售、附售,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