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赵萍
职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某在沈阳某药房买了3盒保健品,共花费1000多元。李某称,当时药房的营业员介绍说,这种保健品就是中国的“伟哥”。
李某在购买后按说明书服用,未见任何效果。李某说,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被告药房所售商品为不安全食品,同时对李某构成欺诈。因为卫生部关于批准该保健品某种成分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不宜食用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而药房出售的商品上不宜食用人群只标注为婴幼儿。同时在《中华药典》的目录中也没有该成分,该成分只是食品。而药房在销售时把其称作为中药“伟哥”,补肾壮阳,完全没有科学依据。同时药房在药房内用大幅图画对该成分进行宣传,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退货并退还原告购物款1000多元,同时药房赔偿10倍赔偿金。
某药房出示了该保健品获得国家注册审批的相关手续,同时称未对涉诉商品进行宣传。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涉诉商品的主要原料某成分并非是该商品单一原料制成,且诉讼商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诉商品不宜于哺乳期妇女及孕妇食用。
本案中,某药房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上并未标注系对涉诉商品进行的宣传,且涉诉商品标签注明为该商品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而且李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药房营业员对李某进行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故李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