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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索护理费用被驳回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8-02 12:24
  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7月,大连的李师傅在指挥吊装作业时,被突然滑脱的钢梁砸中腰部。李师傅先后住院114天,支出医疗费17万余元,经诊断胸12椎体骨折。
 
  2015年2月,李师傅将老板纪某起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师傅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根据李师傅的受伤部位,一家生产残疾辅助器械的公司有一款支具,安装后其可以在支具的辅助下独立行走,满足日常护理及康复需要,但该支具价值高达人民币30万元。考虑到该支具能够满足李师傅日常护理及康复需要,提高生活质量,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师傅的请求。2015年6月23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纪某赔偿李师傅包括30万支具在内的各种损失87万余元。
 
  法院终审判决后,纪某履行义务,给付了李师傅赔偿金加利息90余万元。没想到的是,今年3月,李师傅又将纪某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再次赔偿日常护理费51万余元。为此,纪某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请求法院驳回李师傅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师傅在2015年起诉时,主张安装价值30万元的支具,其目的就是满足其日常护理和康复需要,考虑到李师傅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纪某赔偿其安装支具的费用30万元。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李师傅的请求没有司法鉴定部门的意见支持的情况下,他的主张法院无法作出准确裁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师傅再次要求老板纪某赔偿护理费51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