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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水渠“清”如许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王福强 本报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2-13 10:01

  核心提示

  “王法官来来回回跑了很多趟来处理我们的案子,我相信法官,同意调解方案。”原告白某说道。被告方也连连点头:“就按这个方案来。”近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冯家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大清沟水库排水渠浸泡相邻河滩地植被庄稼纠纷案件。

王楠

  办案人:王楠

  职务:彰武县人民法院冯家人民法庭庭长

  2022年,彰武县大清沟水库新修了排水渠。当年彰武县降水量较大,而大清沟水库南面与彰武县大冷镇程沟村相邻,致使汛期时排水渠排出的水流入相邻的河滩地,浸泡了程沟村村民白某在河滩地及周边种植的树木和玉米,为此,白某将大清沟排水渠的施工方、建设方、拨款监管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我经初步阅卷,归纳出了原告白某是否拥有林地的合法经营权,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被告中谁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案件争议焦点。

  为妥善化解纠纷,我带着焦点问题展开调查,首先前往彰武县林业局核实案涉林地林权证的四至档案,发现林业局档案虽与原告提供的林权证一致,但因案涉林地是四荒地,其具体面积和位置难以确切查实。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历史原因,如河流改道、开荒造林等,我又找到程沟村的老书记了解到,在2000年前后,村委会曾动员村民自选土地植树造林,案涉林地便是当时所种植。与此同时,项目建设方举证表明,案涉水渠是在1975年原有土渠的基础上加设U型水泥管新修而成,未改变水流方向,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已充分考虑到相邻权益。

  尽管案件一度陷入僵持状态,但我并未放弃,而是积极通知原、被告进行调解,并前往纠纷发生地进行实地勘察,深入了解林地位置和作物受损状况,随后在现场展开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我结合实地勘察结果,从法律角度向双方释明责任划分,阐述鉴定的利害关系,同时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还从情理角度,向村民解释垦植河滩地的隐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引导,最终使原告放弃了让水渠改道的主张。

  “谢谢王法官!这个事情让我们烦恼了很久,如今圆满解决了,我心里也舒坦多了。”当事人的一句话,让我所有的努力都更值得。

  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对大清沟河滩沿岸的林地种植户起到了显著的示范作用,让其他多户存在类似问题的村民选择息诉,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示范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