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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回“OK”为啥输官司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王福强 本报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2-11 08:12

  核心提示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公正的判决上,更延伸至判后答疑解惑和耐心疏导上。彰武县人民法院哈尔套人民法庭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做好判后答疑和诉后调解工作,切实让矛盾纠纷在判后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范洪

  办案人:范洪

  职务:彰武县人民法院哈尔套人民法庭庭长

  2024年8月,李某和张某达成买卖石料合意,由李某先向张某交付石料,最后根据交付石料总量结算。然而在双方最后结算时,在关于石料单价、数量和总价款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李某要求张某继续支付价款,而张某认为已足额支付价款,拒绝继续支付,李某无奈诉至法庭。

  本案经我开庭审理后,查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买卖石料的单价、数量、总价款和已支付价款已共同确认,故判决张某继续支付石料价款35050元。在法庭宣判时,张某提出未仔细查看微信聊天内容,就回复了“OK”表情,法院不应认定其已进行了确认。

  针对张某提出的疑问,我耐心解答道,“微信是人们常用的聊天软件,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工具,现代社会中,许多合同都是在微信聊天中达成合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李某在微信中发送了要约内容,张某回复“OK”表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在微信语境下回复“OK”表情应是予以确认的意思表示,所以认定张某对李某要约已作出承诺,故判决张某按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石料价款。

  在我答疑后,虽消除了张某对判决存在的疑问,但张某仍表示咽不下这口气,觉得李某不念过往合作情谊,还要与李某到二审继续对抗,于是在几日后向法庭提交上诉状。

  针对张某提出的上诉事宜,我真诚地对张某说:“既然你对判决已经没有异议,上诉肯定不是你的真实目的,倒不如跟我讲讲你的真实想法,也许法庭能够从中沟通,让你们达成和解。”

  或许是被我的真诚沟通所打动,张某吐露了心里话。在我多次调解后,原本在庭审中相互对峙的双方终于解开心结,达成了和解。最终,张某撤回上诉,李某放弃要求张某支付部分价款。

  哈尔套法庭高度重视判后答疑工作,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判后答疑实施细则》。仅在2024年,就有5起案件在判后答疑中主动撤回上诉,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从商业合作的洽谈,到个人之间的借贷、赠与、合同约定等各类民事行为,微信聊天凭借其便捷性,承载了大量的沟通内容,其中所记载的信息,往往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微信聊天中,尤其是在涉及重要民事权益的沟通时,务必保持高度的谨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权利义务的表述前,应当充分考虑其法律意义和潜在后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陷入不利的法律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