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兴起的交通工具,但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引起广泛争议。记者通过四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请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给广大市民以警示。
一组数据
26万 这是目前沈阳市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总数
14% 沈阳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同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例
70% 沈阳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男性所占比例
78% 沈阳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人所占比例
(以上数据截至今年上半年)
遵守交通规则,你都忘了吗?
闯红灯引发的血案
案情:2016年9月19日12时58分许,孙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由西向东直行至智慧大街路口,孙某见路口车辆较少,便闯红灯行驶,不料与由南向北行驶杜某某驾驶的辽A508××小型轿车相撞,孙某当场被撞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孙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是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孙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杜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一次闯红灯违法,孙某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真是得不偿失!
违法危害:闯红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却对于红灯的概念麻木漠然。当电动车发生闯红灯行为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不选择减速或避让,其结果往往造成车辆缓行致堵或因绕避电动车引发临近车道两车刮擦事故。
另据医学部门统计,在电动车闯红灯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因发生机动车正面相撞的概率高,造成腿部和头部粉碎性骨折的占据多数,其对违法驾驶人带来的心理和生理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四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九条五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处50元罚款。
交警提示:红灯绿灯灯灯是令,直道弯道道道小心,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别让守法缺失,莫用生命赶路。
随意穿行当场毙命
案情:今年5月6日21时,孙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法库县十间房乡太窑村由西向东斜过公路时,与由南向北赵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孙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及调取证据显示:孙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斜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且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孙某某一次随意地穿行道路丢掉了性命,如果他能在横过道路前停车仔细看看后方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过,也许这场悲剧就能避免。
违法危害: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随意穿行道路。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以一定速度行驶时,驾驶人的生理反应速度根本来不及对于前方突发状况作出判断,加之电动车驾驶人急于通过,也是慌不择路,双方的反应不及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后果。
特别是在夜间,机动车驾驶人的观察视线范围变窄,行车速度普遍较白天更快。加之电动车因行驶时声音较小,被群众形象地称为“鬼车”。如果这时突然窜到机动车面前,那么后果将是非死即重伤。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处10元罚款。
交警提示:道路上演的“穿越剧”,不是时空的变迁,而是阴阳的腾移。图一时之快,行片刻之便,代价往往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请按灯停走、按线通行,行在路上,谨慎瞭望!
速度与激情后的惨剧
案情:今年5月8日19时59分,彭某某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在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行驶,由于彭某某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为了追求速度刺激,便选择在更宽的机动车道行驶,当行驶至柳林巷北时其车不慎与路边石刮擦后导致车辆失控,彭某某头部撞到绿化带内树上致其当场死亡。
彭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彭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违法危害:为了保证电动车驾驶人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电动车的行驶速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部分驾驶人仍对电动车进行改装,寻求那份属于机动车般风驰电掣的感觉。这时问题产生了,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较慢,影响了他们的前行,于是这些超标电动车驾驶人不惜以血肉之躯混于机动车的钢铁洪流之中,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电动车与机动车的并向行驶,极易导致因刮擦致使带入碾压的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后果往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颅内和腹腔大面积出血,从而导致重伤或死亡。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处30元罚款。
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各行其道。骑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占用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转弯及早打出转向或手势,安全通过。
违法骑行人,请你长点心吧
逆向行驶“很受伤”
案情:2016年5月18日11时30分,王某某骑电动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明沈线68公里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辽A347××号小型轿车由西向北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王某某受伤的后果。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王某某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未右侧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逆向行驶极其危险,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很难躲避,同时转弯车辆不能及时发现逆向行驶的电动车,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重则失去生命。
违法危害:据测算,如果两辆时速均为20公里的电动车相撞,其撞击力度相当于驾驶电动车以4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墙,逆向行驶的后果可想而知。非机动车逆行的危害还不仅限于此,在辅路与主路的交汇口,辅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要右转并入主路,这时机动车驾驶人的视线会移向左后方,避免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是由于有逆行非机动车的出现,机动车驾驶人又不得不同时注意右前方动向,安全隐患可想而知。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靠右侧行驶,顺向通行。违法逆向行驶减少了紧急情况下驾驶人的反应时间,增加了自身与正常行驶车辆的相对速度,不但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往往导致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