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汽车这种交通工具如今已走进千家万户。在给人们带来出行便捷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产生了不少法律问题。这起交通事故中“三人同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情况为人们敲响警钟。
办案人:高云凯
职务: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某、李某与耿某外出打工,当年10月10日工期结束,三人合意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返乡。10月11日下午,孟某、李某与耿某约定三人轮流驾驶租赁的车辆从外地出发回乡,10月12日20时许,耿某驾驶车辆在翁牛特旗鸟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翁牛特旗乌哈线11公里+850米处时,驶入左侧便道路基下沟里,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李某均住院治疗。后孟某、李某分别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后,我为原告孟某进行代理。
本案三人明知道夜间需要休息,仍然在有违人的生物钟的情况下连夜驾驶车辆赶路,均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尤其是被告耿某,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以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其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上述理由认定被告耿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夜间三人连续驾驶都没有得到休息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他人替换其驾驶车辆继续赶路,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此认定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孟某在本次事故中,坐在副驾驶位置,未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系安全带,且在明知夜间需要休息时,三人仍然驾驶车辆继续赶路,以致造成本次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以此认定原告孟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针对此案,我认为租赁人在租赁车辆时,应当对所租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否则因车辆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加重伤情的,租赁人为此会承担部分责任。安全带不仅保障安全,还能免除责任。安全带是公认的最有效的安全装置,其不仅仅能在碰撞时对乘员进行约束及发生二次碰撞或避免碰撞时冲出车外,而且对于同乘交通事故的案件,还可以减少受害人的责任,避免因自身未系安全带而增加责任。同乘夜间开车、疲劳驾驶均是承担责任的因素。本案中涉及到的是三人在明知道夜间需要休息的情况下连夜驾驶车辆赶路,因此法院认定均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