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众所周知,驾照考试非常严格,这与交通安全关系重大。然而,有一些人却想在其中挣一笔不义之财。殊不知,对于这样的行为,当事人会被追究刑责。
办案人:田帅
职务:台安县公安局八角台派出所副所长
日前,台安县公安局车管所驾照考试科目一考场发现了一起替考事件。
在车管所理论考场内,监考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正在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12号桌位的考生“赖某”神情紧张,有替考嫌疑。经简单询问,发现其对自己的真实身份含糊其辞,遂将此人带至监考室内进行进一步核实。
经查实,考生“赖某”真实身份为王某,王某对其冒名代替赖某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一事供认不讳,而后车管所监考官又发现准备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的考生“赵某”身份证件与正常的居民身份证相比有明显的色差。遂将其带至监考室内对其核实。经询问,申某对其准备冒名代替赵某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一事供认不讳,车管所随后将王某、申某二人移交给我所。
经讯问,申某、王某承认替考,称董某是某驾校校长,手下学员考不过科目一就拜托他们替考,随后给他们500元“酬劳”,他们没有多想就答应了。我们随后将董某传唤至我所,据董某交代,其在盘锦经营一家驾校,为了确保其驾校内两名学员顺利通过驾照考试便动起了歪心思,通过他人伪造了学员身份证件,又觉得台安县驾照考试人少、下证又快,便在台安县内报名考试后,委托犯罪嫌疑人申某、王某代替学员考试。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董某因组织作弊,申某、王某因代替他人考试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此,我也提醒大家,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