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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一基准四清单”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 | 发布时间: 2024-12-12 09:58

  为及时调整裁量权基准、减轻基层负担、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近日,我省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一基准四清单”。

  其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两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3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废止《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两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梳理形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编制背景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出现制修订时,需要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权基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进行调整。今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进行了修订,“一基准四清单”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及时调整。

  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调整38项,免罚、从轻清单共调整90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增9项,废止11项。

  二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三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四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五是调整《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增8项,废止4项。

  六是调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废止3项。

  七是调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新增65项,废止3项,更新1项,目前共160项。

  八是调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新增9项,更新2项,废止10项,目前共12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