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合议庭借助外力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被告既没有保险又无财产的情况下,最终一次性赔偿原告3万元。
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要求被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的农用拖拉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能转移自身赔偿责任。张某家中仅有5亩农田,还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自称本人无一分存款,无能力给付赔偿款。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偶尔听原告说张某的儿子是做生意的。法官亲自找到张某的儿子,阐明事实,分析其中利害关系。最终,在法官及张某儿子的劝说下,被告张某经过权衡利弊,自愿接受调解,其本人表示愿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最终以一次性赔偿3万元了结,做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