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日前,因发布违法广告,营口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营口站前某眼病医院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单。
据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营口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在某广播电视台发布“双欣胶囊”“辅酶Q10”保健食品广告时,广告内容含有“双欣胶囊这个药,它既能降脂,又能降糖,而且降的特别快,最重要的就是它特别安全,没有那些西药的那些副作用,这个药是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还有高尿酸的患者,首选的中药制剂,因为它没有副作用,而且呢,效果特别快”“那这个辅酶Q10啊,对有些新的听众可能不清楚,这个辅酶Q10有什么功效和作用呢,它是保护心脏和心肌的,当心脏发生心肌缺血的时候,这个辅酶Q10呢,它能够促进缺血的心肌的新陈代谢,防止发生严重的心肌损伤,辅酶Q10也可以用来治疗病毒性心肌炎,还有心肌梗死这样的疾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当事人的上述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广告费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营口站前某眼病医院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眼科医生的故事]第四期 眼前节、眼底病激光治疗专家,让您眼中的世界不再“雾里看花”》文章,文章内容包含:“案例一:五十岁的孙女士很激动,困扰她多年的‘飞蚊症’终于给治好了,眼前再也没有像蚊子样的黑影飘动。现在她看什么都觉得很清晰!去年8月份开始,她察觉到眼睛前面有黑色的影子……孙女士整个人都是焦虑到不行,他先后使用各种眼药水、眼贴也花了不少钱,但最终还是未见好转,为此很是苦恼。2024年1月9日上午,孙女士到本院门诊就诊……诊断为玻璃体浑浊引起的‘飞蚊症’。1月9日下午,孙女士在门诊进行激光治疗,10分钟后眼前‘飞蚊’现象明显减少。一周后患者复诊,黑影完全消失”。“案例二:两年前赵大姨做了白内障手术,但最近总觉得看东西是越来越模糊了,她非常焦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我院……赵大姨带着一连串问题和对苏主任的信任接受了激光治疗。短短几分钟后,视力便从术前的0.1提高到术后的0.8。赵大姨说,她没想到这项微创手术仅用了几分钟就成功完成了,视力比以前还清晰……”,并且在案例宣传内容下方分别附有一张患者就诊照片,该行为属于利用患者名义形象对其激光治疗眼病效果作证明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了影响,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沙兴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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