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媒体发布“黄金刻栓”医疗器械广告时,出现了“黄金刻栓”刻栓通脉,堵塞全通开,说话流利嘴不歪,神经恢复知觉,口眼歪斜,养育不清,肢体浮肿,手足麻木,僵硬无力现象消失。黄金刻栓治疗脑血栓的效果就是快,脑袋清醒了,胳膊腿灵活了。”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没款的处罚。
案例二: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3年9月至10月,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媒体播出“鹅肌肽”食品广告,广告含有“溶解痛风石,远离高尿酸和痛风的烦恼。”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没款的处罚。
案例三: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案
某广告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了“乾线通”违法广告,广告含有“只需三贴消除尿频、尿急、尿痛、尿无力等症状”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没款的处罚。
案例四:沈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店铺的葵花牌牙科藻酸分离剂销售网页上宣传该产品有“去牙黑黄菌斑 阻止蛀牙发展”等功效,当事人发布的葵花牌牙科藻酸分离剂广告的内容与审查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含有“11年公考授课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善于把晦涩的问题简单化、通俗化。面试百人班整体通过率 70%以上,12人以内小班多次100%,省考连续三乡申论班级平均分70+,收获好评无数。”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的处罚。
编辑:沙兴淼
校对:刘清
责编:梁健
审核: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