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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唠法|三个人的婚姻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7-06-30 09:39
  编前话:
 
  你必须得认识到,只有知法、懂法、用法,才能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人称“大侠”的记者把生活中老百姓身边的故事搬到这里,唠一唠故事里涉及的法条。同时,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共同剖析真实的案例,将为您带来一场普法盛宴,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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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做客法官: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庭 王桂华
 
  关键词:离婚、夫妻财产
 
  两口子过日子,哪有舌头不碰牙的时候。两口子的事儿能有多大,床头打架床尾和,过两天也就没事儿了,最怕的就是两家的父母跟着掺和,偏巧张丽丽是个“爸爸控”,遇到事了不问自己老公高富强,而是找爹拿主意。今儿给大家伙讲一起因老丈人掺和而导致离婚的案件。
 
  老公要求离婚,结果没离成
 
  从小在农村长大的高富强有一个愿望,就是长大后在大城市里买房子,然后落地生根。
  走出农村,走出丹东,高富强成了沈阳一家工厂的工人。年轻的他为了达到愿望,铆足了劲干活儿,攒下了一笔钱。为了买房子,爹妈还给添了点儿,终于在2009年,高富强全款买了一个60多平方米的房子。
  接下来,好心的邻居们开始张罗着给高富强介绍对象,一来二去的,张丽丽走进了他的生活。相处了半年之后,高富强与张丽丽在2010年底结婚了。
  刚开始生活的时候,两个人相安无事,慢慢地,高富强就发现,媳妇动不动就回家去住,时不时地高富强就被老丈人叫去“教育教育”,高富强这才知道,媳妇是回去“告状”的。
  没事就挨批,谁都受不了,高富强的这股气一直憋着,直到2015年,高富强怒了。
  高富强说:“我没指望她来照顾我,但是我都已经住院做手术了,你都不来看看我,那这日子过的还有啥意思呀!”
  高富强这回动真章儿了,到法院起诉离婚,张丽丽不同意离。法院驳回了高富强的诉讼请求,这婚也就没离成。
 
  【法官视角】
 
  问:都到法院起诉了,肯定是想离婚了,法院为啥判决不准高富强与张丽丽离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时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高富强和张丽丽结婚已经4年多了,婚后夫妻感情还可以。虽因生活琐事常发生口角,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高富强要是珍惜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同时,高富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驳回了高富强的诉讼请求。
 
  老丈人搅和离婚了
 
  自从闹到法院,高富强就离开了家,搬到单位去住了。到底有啥事儿让高富强心里这么堵得慌呀?全都是钱闹腾的。
  张丽丽是个农村人,在城里打零工,工资不高,但每月都有2000元的收入,高富强的工作相对挺保靠的。
  刚结婚的时候,张丽丽看到过两次高富强的工资条,一次6000多元,一次7000多元。张丽丽觉得高富强有老多钱了,回娘家就跟她爹说了。
  张丽丽开始让高富强买这买那,一不给买就生气。高富强也没计较,买就买呗。不买东西,张丽丽就说家里没钱了,反正不让高富强出点“血”就不舒服,时间一长,高富强觉得不对劲,这也不能总要钱呀!有多少也不够给的呀!
  品了一段时间,高富强知道原因了,就告诉张丽丽,他的工钱每个月都没准,活儿多的时候工钱就多,活儿少了工钱就少。别看他一个月挣过7000多元,还有挣过1000多元的时候呢,只不过张丽丽没看到而已。
  说实话,高富强说的这番话,起初张丽丽真信了。可是回了趟娘家,回来就变样了。张丽丽就认为高富强为了不给她钱在骗她,说啥也说不通了。高富强这个气呀,他心里明白,这又是老丈人的“功劳”。
  法院判决下来之后,高富强找过张丽丽,想好好聊聊,可是老丈人一直挡在前面,总之,没钱,这日子就没法儿过了。高富强打那时起,就再也没回家。半年之后,高富强又起诉了,要求离婚,这一次张丽丽同意离。
  这一回,法院判决,准予高富强与张丽丽离婚。
 
  【法官视角】
 
  问:法院第一次没判离,为啥第二次就判离了呢? 
  答: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高富强曾经在2015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丽丽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高富强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高富强和张丽丽都表示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凭想像推算积蓄总额 
  同意离婚,紧接着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丽丽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存款。
  高富强与张丽丽是2010年底结婚的,而房子是高富强在婚前的2009年全款买的,这属于高富强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没啥说的。
  就这个案件,法院开了两次庭,第一次开庭的时候,高富强承认自己有工作,但是已经十个月没有开工资,并且还说外汇账户有18000元,此外就没有其他财产。
  张丽丽一个劲儿地强调不知道高富强这么多年挣多少钱,申请法院调取原告的兴业银行卡流水。
  第二次开庭时,高富强的工资已经补发,在兴业银行的账面上有48000元,这一次,高富强说18000元的外汇已经取出来放在了兴业银行卡里。可是,兴业银行卡上并没有这一项。
  “咋可能这么少呢?你小子肯定转移财产了!”老丈人对于高富强的存款不认可,他觉得高富强和张丽丽的共同财产不可能就这么点儿。于是,他老人家用自己的方式给小夫妻俩算了一笔账。老丈人根本不看高富强的兴业银行卡,按自己推算的来,他认为自己已经按低估摸高富强每月工资6000元。而张丽丽每月按2000元收入计算。
 
  老丈人是这样算的:
  高富强与张丽丽结婚后,在一起生活52个月,分居单独生活15个月。
  以两个人月工资和8000元(6000元+2000元)计算,每个月支出约3000元。
  52个月工资是41.6万元,支出是15.6万元,工资减支出,第一部分应有的共同财产是26万元(41.6万元—15.6万元),我女儿应分得13万元。
  15个月工资是12万元,分居期间没有支出,第二部分应有的共同财产是12万元。一人一半,是6万元,减去我女儿15个月工资3万元,我女儿应分得3万元。
  这样,夫妻二人应有的共同财产,我女儿应分得16万元(13万元+3万元)。
  乍看之下,挺有道理,但是法院判决是不能靠推算和“猜”的,要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高富强与张丽丽的夫妻共有存款是66000元(48000元+18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高富强于十日内给付张丽丽共有存款33000元。
 
  【法官视角】
 
  问:老丈人的算法也挺合理的,况且,人家把生活支出都已经刨除了,其实女方要的也不多呀? 
  答:夫妻双方的共同存款,不能凭空推算,要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工资不能推算,支出更不能靠想像,本案中,关于双方存款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指出,《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本案中,高富强有权处分因生活消费支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余的存款由夫妻双方平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高富强的银行存款只有48000元,为什么又算上18000元了呢?这18000元算上合理吗?
  答:在高富强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第一次庭审中,高富强自己承认在外汇账户中有18000元,但是第二次庭审时,高富强又称外汇账户的18000元已存入兴业银行卡中,但他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这个案件中,高富强没能证明兴业银行里有18000元的转款记录,那么,法院认定,高富强除兴业银行的存款外,还有18000元存款。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结束语:
 
  法律是法律,猜想是猜想,没事学学法,好处有很多,到哪去讲理,张口就说法。谁也不愿意过“三个人的婚姻”,父母的关爱没啥说的,但是要有度,放放手吧,让孩子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如果多一些空间,也许小两口的日子会比父母“管”着的时候过得更红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