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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损坏物品 合理扣钱没毛病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李响 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5-31 10:55

  核心提示

  盘锦房主吴某出租房屋,在房客李某退房时发现屋内一些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水费、燃气费尚有欠款,吴某扣除了部分押金,然后将剩余押金退还给李某。然而,李某却越想越委屈,于是,他决定起诉全额要回自己的押金。那么,他的主张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吗? 

常林

  办案人:常林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我在受理本案时了解到,李某作为承租方与吴某作为出租方,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某小区一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11500元、押金为2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协议书中,约定乙方需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由乙方负责修缮和赔偿。随后,李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并入住该房屋。

  退房时,吴某发现屋内一些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水费、燃气费有欠款,双方协商共扣除830元,吴某将剩余押金1170元退还给李某。收到退款后李某后悔了,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返还1530元(其中包括房屋押金2000元和此前代付电梯费700元,扣除退还的1170元),并承担诉讼费。

  据房主吴某介绍,出租屋内的物品几乎“无一幸免”,大到冰箱小到电灯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门上的把手掉了,沙发也被划伤了,就连睡觉的床垫都快‘零碎’了……”在庭审时,房主吴某也提供了相关的照片。然而,原告对此却并不认可,他认为,这些物品有些是自己租房的时候就已经损坏的,有些就是旧物,不该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需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因原告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由原告负责修缮和赔偿。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原告租住房屋期间,屋内的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认定800余元赔偿,也是因为他们当时在退押金的时候,曾是双方协商后返还的数额,应视为双方对返还的押金数额协商一致,且原告没有提交电梯费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及代付电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对此结果认可,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