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郭某退休后当保洁员,扫雪时不慎滑倒骨折。因为郭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有些特殊。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分配赔偿比例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办案人:常林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几年前,已退休的郭某来到某物业有限公司做保洁员,任环境部外保洁班长。2021年11月7日早,郭某在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34号楼处扫雪时,于北侧斜坡处滑倒。事情发生后,郭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住院62天花费医疗费63549.95元,某物业有限公司为郭某垫付20000元。
病愈出院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郭某一纸诉状将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因此应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因现行法律没有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法律适用的直接规定,法院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关于责任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未尽必要的监督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行滑倒,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综合全案,以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郭某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172204元、鉴定费1720元、复印费85元、护理费9240元、交通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其受伤前3个月的收入,能够证明其确有劳动收入,我在审理时参照其受伤前3个月的收入,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
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对其主张精神抚慰金1万元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1325.48元。
最终,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共计121325.48元;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