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刘景峰
职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淫秽色情服务作为社会的毒瘤,不仅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腐化人民的品德,而且危害人民身心健康,一向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仍有一些人利欲熏心,为了蝇头小利,以足疗店、按摩店为幌子,为从事色情服务人员提供场所,使色情活动日益蔓延。他们不知道的是,就在他们为牟取的小利而心中窃喜之时,法律的天网已铺天而下!
被告人吴某在我们大连市西岗区上海路某小区有一套空闲的公建房,为了增加收益,他动起了歪脑筋,把一个卧室改成了两个包间,以开足疗店的名义,招来了两个卖淫女,为两人从事色情服务提供场所。
去年3月的一天,两个卖淫女进行色情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吴某共获利4000余元,容留卖淫130余人次。
被告人吴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促成卖淫活动的发生而积极追求,客观上在其所有的房屋内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卖淫者向他人卖淫十人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符合容留卖淫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容留卖淫罪有两个刑格,即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西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