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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猥亵学生 领刑三年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7-06-16 09:33
  采集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男男(化名)、潘某
  记者手记:如果校园不在“阳光”下,痛心的未来将让人无法承受。
 
  沈阳某学校兼职教师潘某因将3名16岁男生带回家中灌醉后多次实施猥亵,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4月,沈阳16岁男生男男因精神状态异常,引起了家长的注意。家长带孩子前往医院就诊时,医生发现了男男身体异样,遂将情况告诉给了家长。在家人的逼问下,男男才说出自己多次遭男教师猥亵的遭遇。
  男男就读于沈阳某学校,潘某是男男的老师。男男透露,潘某以谈学习方面的事儿为由将他带回家中。潘某独自一人居住。潘某为男男准备了晚餐,并拿了酒水让男男陪着喝点。男男以不会喝酒为由拒绝,但潘某以如果不喝酒就是对老师不尊重强迫男男陪着喝酒。
  很快,不胜酒力的男男就醉倒了,潘某留男男在自己家中住宿。男男睡梦中感觉有人碰他,发现是老师后男男不敢反抗。
  有过这一次后,潘某又多次找男男回家喝酒,男男迫于老师的压力不得不从,但他感觉这样不好,却又不知道如何处理,因而精神恍惚出现了问题。
  得知男男的遭遇,父母异常气愤,直接找到了学校理论。在理论未果后,男男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即,公安机关立案对潘某展开全面调查,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知情者透露,潘某并不是学校在编教师,而只是一名兼职教师。
  经调查,男男并不是第一个被侵害的学生。早在2015年11月,男男的一名男同学就被潘某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方式侵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潘某先后分别将3名16岁男学生带回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人灌醉后留宿。随后,潘某趁3名男生睡觉之际,对3人多次实施了猥亵。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随后趁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多年来,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相对缺乏,这就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盖在内。这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本案中,潘某对多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某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同时,该案的发生也提醒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教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将于今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在民事方面对性侵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