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苹学过服装设计,做出的衣服款式新,很受客户欢迎。2014年4月,她受聘于大连市某服装厂,负责工厂的技术指导、提货、送货、打板、安排客户订单、定工序、返修、制作服装样品等工作,双方约定底薪5000元外加提成,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8月,小苹被辞退,工厂拖欠她提成钱9000多元。
小苹被辞退后,多次找工厂讨要提成钱,工厂老板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给,为了保留证据,小苹每次到工厂,都将要钱过程录音。去年年底,小苹听说工厂注销了,一下子着急了,认为自己的钱肯定要不回来了。想走法律途径,9000余元还不够付律师费的……由于小苹是农村户口,讨要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将某服装厂的经营者刘某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小苹提成钱。
法庭上,工厂经营者刘某辩称,由于工厂已经注销,故与小苹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同意给付小苹提成钱。我认为,某服装厂是个体工商户,系家庭经营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因此,尽管某服装厂被经营者刘某注销,其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服装厂经营者刘某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给付小苹9399元,如果逾期不付,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