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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桩”卡在“物业关” 判决配合不拖延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马颂佳 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02

  核心提示

  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功能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安装充电桩却存在重重困难,物业公司迟迟不“松口”,本案作为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首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诉讼案件,通过判决,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潘露

  办案人:潘露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两年落不下一个桩”的现象很常见,经过重重“拉锯战”,最后就差物业公司的一纸同意安装证明,身为新能源车主到底该怎么办?

  邵某某在某小区有一个车库,后又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邵某某需要在自家车库安装充电桩。负责安装的电力部门表示,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允许,并出具同意安装的手续,才能为其安装充电桩。

  邵某某随即找到小区物业协商,物业公司则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经多次沟通无效后,邵某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大洼区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施工证明》。

  我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表示,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被告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的协助。

  我认为,邵某某作为小区业主,拥有地下车位长期使用权,有权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对于被告提出的大功率设备使用可能会产生短路、跳闸等情况发生,会对全体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意见,由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及后续审批部门予以审核确认,不能成为物业公司不同意安装的理由。对于邵某某的请求,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便利。

  “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生态福祉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小小充电桩背后,关系着广大车主的权益,关系着新能源车的发展推广,关系着绿色低碳国家政策的落实。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邵某某为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安装充电桩符合“绿色原则”理念,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物业公司不应滥用管理权拒绝业主合理诉求。

  近期,大洼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邵某某出具《同意施工证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